男子否认事实借走电脑不还 法院采信QQ聊天记录判案; v' p! A; S, h/ H, B- C9 O/ ?
《 京华时报 》( 2008年11月12日 第 015 版) : J5 I& A' x5 T0 _/ ^( X4 J 本报讯(记者裴晓兰)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被同事刘某借走后,后者否认事实拒绝归还。齐先生起诉后,提供了两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借电脑一事。近日,顺义法院采纳此证据,判令刘某将电脑归还。 5 _: _9 \8 `9 c
齐先生说,今年6月初,他和同事刘某合作进行广告制作。其间,在他家中,刘某将他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借走,此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。无奈之下,他起诉到法院。 & N- }( `2 e) |& t' E
开庭时,刘某否认借过电脑。为此,齐先生提供了两人7月15日的QQ聊天记录。其中记载,网名为“david”和“顺子”的两个人协商经济纠纷时,“顺子”承认“david”的笔记本电脑在他那里,但因协商未果拒绝归还。 6 f. V0 U1 j- ? 齐先生说,他就是“david”,“顺子”是刘某。此外,齐先生还找来另一同事作证,该同事称他曾亲眼看见刘某借走了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。 . I) ~; x& V- y) i2 M8 Y; L: L h 对此,刘某承认自己网名为“顺子”,但依旧否认借过齐先生的电脑。 0 [$ I# a1 ]7 G! M& p( [9 A' I4 y 法院认为,QQ聊天存在虚拟性及不真实性,原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使用。但在特定时间内、特定环境下,通过相关证据的内在联系性,仍可将该聊天记录还原于现实生活。根据在案证据的关联性,可以认定QQ聊天记录中的“顺子”即为刘某,他占有了齐先生所有的电脑,齐先生要求其返还,法院支持。 & M. g" |$ I' R3 u9 Z" O: ^6 D $ q6 T/ x7 a$ o& H【杉树律师解读】' O- T8 J5 e, M1 o# W
& d G/ U9 e! E, _+ Y' n' s 在民事诉讼中,证据包括有如下几种:(一)书证;(二)物证;(三)视听资料;(四)证人证言;(五)当事人的陈述;(六)鉴定结论;(七)勘验笔录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)。 - x% y! N0 d/ O/ w9 X8 G; ~1 l( D, f+ b+ W' O0 K _* O$ r
本案的“QQ聊天记录”证据,有可能是书证或视听资料证据,视乎其形式的不同而不同。如原告提交了“QQ聊天记录”的纸面打印稿,则为书证;如果提供了“QQ聊天记录”的磁盘载体(如下载并刻录到光盘上),则为视听资料证据。 u+ w, A3 }: [9 W' L. E
* @1 a/ }4 G5 q( C. _9 m6 Z 就这一份证据而言,如果是书证形式,因其太容易修改,在真实性上还需要其它证据材料的印证,而如果是视听资料证据,一般也需要专业鉴定证据辅助说明。法庭也注意到了这一点,称“QQ聊天存在虚拟性及不真实性”,但是同时称在“特定时间内、特定环境下”可以将“该聊天记录还原于现实生活”。( ?0 K3 L0 d7 Q: s, {3 w, u6 p/ E
报道没有提到“特定的时间”与“特定的环境”是什么样的时间与环境,我们无从得知,因此不宜分析。只是从原告的举证材料来看,本案的事实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了法庭的内心确认。; e8 ]! j2 A2 j5 t$ s
依赖内心确认的诉讼,对原、被告双方来说,都有一定的风险。原告应当更加充分的举证,以避免不必要的有风险的依赖,而被告亦可在程序上要求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更充分的质证时间,以消解可能存在的不利的内心确认。 - v0 S: M2 F& Z/ L) r9 h. Q ; k, k0 J2 T5 h4 e 这一解读不针对本案的事实情况,只是对诉讼证据及程序规则的一个相关解读。 " R2 e' @- R- a4 p* U( Y! z+ e8 v3 F $ t, k) h9 X7 `: O 个人解读意见,供参考。 作者: 人在江湖 时间: 2008-12-31 09:35 标题: 回复 1# 杉树法律 的帖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