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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[资讯] 财政部: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承担馈赠支出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爱的伤痕    时间: 2009-12-3 19:50     标题: 财政部: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承担馈赠支出

中新网12月3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,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《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相关问题答问时表示,根据《企业财务通则》,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,不得承担馈赠等支出。: u2 @) Q" O1 W% w7 e. @- E
2009年11月12日,财政部印发了《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。通知规定,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、职工教育经费、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(年金)、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。
, c: u" d1 x" U4 _对于《通知》规定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、住房、通讯补贴,应当怎样管理,需要注意哪些问题,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,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、住房、通讯待遇,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、住房补贴、通讯补贴,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,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,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“普惠制”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,具有工资性质,因此,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,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。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。9 s  n: Y: M4 E
此外,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、住房、通讯待遇相关支出,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、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,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。但需要强调以下三点:4 W! a; D/ ^3 u+ ^" p* @7 j7 `
一是根据《企业财务通则》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,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、支付物业管理费。
- r* Z& H0 e: K# G* [, J6 ~二是根据《企业财务通则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职工个人娱乐、健身、旅游、招待、购物、馈赠等支出,不得由企业承担。' R$ }* c" {  }! O6 N
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、不定时间、不定金额、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,既不具有工资性质,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,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(费用)。
作者: 爱的伤痕    时间: 2009-12-3 19:51

对于这条 8 g$ M7 k7 \2 p' _' I! q9 m: z  p
一是根据《企业财务通则》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,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、支付物业管理费。- v0 y: t# O( Q, N3 n

4 l3 H+ I) M# U7 y1 ?我就一句话
! g# K/ u/ R7 h. mMLGBD
作者: 人在江湖    时间: 2009-12-4 00:29

已经有住房的就算捞上了,没有的就扯淡了,是这个意思吗?
作者: 爱的伤痕    时间: 2009-12-4 08:18

本来有一些企业 是有实力自己在所里给员工盖楼房的 而且售价绝对是市场价的一半一下 4 O+ O! H: d2 i) \0 a* m+ c$ y
如今财政部不让企业给员工盖廉价住房了 等于财政部的意思是逼得所有人必须买市场高价楼 说实话就是用百姓的钱推动GDP# j( w4 A" M2 J6 t
一帮孙子 自己楼买的差不多了 就不想别人了 把这么一个实惠的路给断了
作者: 人在江湖    时间: 2009-12-6 17:53

还是给各企业下点命令,给职工发点房补吧,拿什么买房子啊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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