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 {; T% b" M R. Q5 w' Z" a 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法律咨询公司的代理人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,导致案件因诉讼实效问题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近日,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咨询公司没有尽到服务义务,判决返还代理费。 , Q8 ^- a, G2 k y9 |4 n 齐女士在2006年因公司拖欠自己工资和生活费差额,向劳动部门投诉。劳动部门出具了告知书告知依照劳动争议或诉讼程序办理。2006年4月11日,齐女士提出仲裁申请。同年6月27日,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,齐女士委托一法律咨询公司向法院起诉,并将包括告知书在内的13份证据材料交给被告。同年8月9日,法院以齐女士提出仲裁超过仲裁时效,且未提供时效中断的证据为由,判决驳回齐女士的诉讼请求。二审开庭时,法院称一审卷宗中没有告知书,后齐女士阅卷,证实法律咨询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时确实没有提交时效中断的证据,致使其败诉。5 _" `! o$ J. f( j9 [, t9 p
$ G4 @5 j9 J( ~" P 齐女士认为,法律咨询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代理诉讼;指定的代理人隐瞒关键证据,没有尽职尽责,严重损害了自己合法权利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故起诉要求判令法律咨询公司和指定的代理人返还代理费2 000元。 . j" g4 P& P1 n* c) r) v; |, R/ b+ c p: L# u
法律咨询公司辩称,公司向齐女士收取得是咨询服务费,并提供了法律咨询及代书起诉书,故不同意齐女士的诉讼请求。 s3 h( O4 O5 O( a/ A- [( [' Z# h5 v5 {, a( _
而公司指定的代理人认为,作为公司收取得法律咨询服务费,并提供了法律咨询,也写了起诉书。就个人而言是个人代理,没有收取代理费,开庭时齐女士也在场,齐女士提交的证据原件都提交,打官司都有风险,并也告知了齐女士风险问题。故不同意齐女士的诉讼请求。& E5 O+ s; J! O- Y( o. 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