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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采信QQ聊天记录判案(证据形式案例解读)

法院采信QQ聊天记录判案(证据形式案例解读)

男子否认事实借走电脑不还  法院采信QQ聊天记录判案
- V5 x, i+ z* m$ p; J《 京华时报 》( 2008年11月12日   第 015 版)% o/ ^1 _- I  }0 ~/ n0 `! q/ s0 V
      本报讯(记者裴晓兰)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被同事刘某借走后,后者否认事实拒绝归还。齐先生起诉后,提供了两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借电脑一事。近日,顺义法院采纳此证据,判令刘某将电脑归还。 ; T0 Q* ^" H+ @" ^' W. o% O
      齐先生说,今年6月初,他和同事刘某合作进行广告制作。其间,在他家中,刘某将他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借走,此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。无奈之下,他起诉到法院。
5 w' N- L5 X9 p4 ]. v. R% ~       开庭时,刘某否认借过电脑。为此,齐先生提供了两人7月15日的QQ聊天记录。其中记载,网名为“david”和“顺子”的两个人协商经济纠纷时,“顺子”承认“david”的笔记本电脑在他那里,但因协商未果拒绝归还。   R, ^' f( P6 ^& e' I! n
       齐先生说,他就是“david”,“顺子”是刘某。此外,齐先生还找来另一同事作证,该同事称他曾亲眼看见刘某借走了齐先生的笔记本电脑。
8 D2 N3 n1 H8 o       对此,刘某承认自己网名为“顺子”,但依旧否认借过齐先生的电脑。 1 L! {' G( r* q2 |
       法院认为,QQ聊天存在虚拟性及不真实性,原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来使用。但在特定时间内、特定环境下,通过相关证据的内在联系性,仍可将该聊天记录还原于现实生活。根据在案证据的关联性,可以认定QQ聊天记录中的“顺子”即为刘某,他占有了齐先生所有的电脑,齐先生要求其返还,法院支持。# V) D# d$ V5 @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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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杉树律师解读】5 n5 c" b' o5 g/ o! w0 ^, t* 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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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  在民事诉讼中,证据包括有如下几种:(一)书证;(二)物证;(三)视听资料;(四)证人证言;(五)当事人的陈述;(六)鉴定结论;(七)勘验笔录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)。: [, O8 I: g# t  \

8 X0 s/ N7 C, K: z3 E        本案的“QQ聊天记录”证据,有可能是书证或视听资料证据,视乎其形式的不同而不同。如原告提交了“QQ聊天记录”的纸面打印稿,则为书证;如果提供了“QQ聊天记录”的磁盘载体(如下载并刻录到光盘上),则为视听资料证据。( y4 b. {) |# o' q" W% 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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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 就这一份证据而言,如果是书证形式,因其太容易修改,在真实性上还需要其它证据材料的印证,而如果是视听资料证据,一般也需要专业鉴定证据辅助说明。法庭也注意到了这一点,称“QQ聊天存在虚拟性及不真实性”,但是同时称在“特定时间内、特定环境下”可以将“该聊天记录还原于现实生活”。
: M- ~* z5 }( u/ x! M: \报道没有提到“特定的时间”与“特定的环境”是什么样的时间与环境,我们无从得知,因此不宜分析。只是从原告的举证材料来看,本案的事实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了法庭的内心确认。0 n) W) Y9 ~  B) A7 k
依赖内心确认的诉讼,对原、被告双方来说,都有一定的风险。原告应当更加充分的举证,以避免不必要的有风险的依赖,而被告亦可在程序上要求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更充分的质证时间,以消解可能存在的不利的内心确认。, ?9 Q# |8 D% U7 `8 \7 V/ 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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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 这一解读不针对本案的事实情况,只是对诉讼证据及程序规则的一个相关解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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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  个人解读意见,供参考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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