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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资讯] 财政部: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承担馈赠支出

[资讯] 财政部: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承担馈赠支出

中新网12月3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,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《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相关问题答问时表示,根据《企业财务通则》,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,不得承担馈赠等支出。* V8 H+ `" N# L# v( b& u; F
2009年11月12日,财政部印发了《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。通知规定,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、奖金、津贴、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、职工教育经费、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(年金)、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。: E* ]* o( ?$ d9 h3 Q/ a. @
对于《通知》规定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、住房、通讯补贴,应当怎样管理,需要注意哪些问题,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,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、住房、通讯待遇,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、住房补贴、通讯补贴,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,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,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“普惠制”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,具有工资性质,因此,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,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。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一致的。
2 o- l* v9 I# X) q0 _9 c, c7 n此外,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、住房、通讯待遇相关支出,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、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,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。但需要强调以下三点:% V, s" r( ~" V3 q. E2 V  X
一是根据《企业财务通则》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,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、支付物业管理费。; Y/ d7 I" y6 C5 \! r
二是根据《企业财务通则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职工个人娱乐、健身、旅游、招待、购物、馈赠等支出,不得由企业承担。
: M( Q# h8 A' R! `! ^( o三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、不定时间、不定金额、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,既不具有工资性质,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,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(费用)。

还是给各企业下点命令,给职工发点房补吧,拿什么买房子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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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来有一些企业 是有实力自己在所里给员工盖楼房的 而且售价绝对是市场价的一半一下 6 I6 O" U8 ?4 g, {# E+ w
如今财政部不让企业给员工盖廉价住房了 等于财政部的意思是逼得所有人必须买市场高价楼 说实话就是用百姓的钱推动GDP3 c8 V* E) r, a
一帮孙子 自己楼买的差不多了 就不想别人了 把这么一个实惠的路给断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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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经有住房的就算捞上了,没有的就扯淡了,是这个意思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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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这条 - D7 Z: ~* l7 B+ Z
一是根据《企业财务通则》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,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、支付物业管理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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