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硝烟又起-----360:瑞星

硝烟又起-----360:瑞星

360声明:瑞星制毒丑闻曝光 威胁360员工纯属莫名其妙
5 Q9 [& S' E& b' s& x/ [' M来源:360安全中心  发布日期:2010-12-03  2 |8 s4 c" @- m5 H2 N5 r' w9 y

5 |1 }" K( M, V/ X& e1 ?  12月2日,《第一财经日报》发表题为《杀毒软件业野蛮生长法则:自己研发病毒自己杀》的报道,披露了瑞星杀毒造假案的主角——某市公安局原处长于兵的最新供认资料,称瑞星公司向其行贿时曾提出,由公安机关发出病毒警报,提示用户下载该公司杀毒软件进行杀毒,而病毒则是由瑞星公司“研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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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随后,瑞星公司发表题为《关于网络谣言“杀毒软件厂商制造病毒”的严正声明》。奇怪的是,该声明竟然对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未作任何反驳,反而将矛头指向与该报道毫无关系的360公司员工王翌,严辞威胁要追究王翌个人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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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I6 w  T9 s2 k' _  针对瑞星公司对本公司员工的威胁,360公司声明如下:) \4 H" R2 H5 d9 X4 L

4 @$ F% a: {& [5 o+ D$ D! A3 c  第一,经查,关于瑞星自制病毒的消息,在微博上至少有上万人转发和评论,360公司员工王翌仅仅是在转发他人微博时点评了一句:“瑞星和某山等传统杀毒软件公司自制病毒也不是新闻”,并不是该消息的最初发布者。瑞星公司从上万微博用户中单挑出王翌一人,威胁要追究法律责任,无非是因为王翌是360公司的员工。瑞星既不敢正面反驳媒体,也不反思自身行为,反而急于封网民之口,把转发等同于首发,把点评等同于捏造,这种强盗逻辑闻所未闻,无异于对中国4亿网民言论自由的一次赤裸裸的挑衅!不但莫名其妙,简直岂有此理。360公司将坚定地支持自己的员工勇敢面对这一恐吓行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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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二、某些收费杀毒厂商为了提升销售业绩而制造和传播病毒,在行业内一直都有传闻。360公司认为,要根除这一痼疾,根本办法是推行免费杀毒,从根源上杜绝收费杀毒厂商自制病毒的利益驱动。瑞星公司不敢对有关其制毒的媒体报道进行任何反驳,反而是顾左右而言他,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心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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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m4 L4 G6 N1 j, H0 S  第三,瑞星公司声称王翌博文“严重侵害了北京瑞星公司的名誉权、商业信誉权”。试问,瑞星公司巨资行贿收买官员,炮制假证据诬陷竞争对手,导致微点公司员工或身陷冤狱,或流离失所,如今已昭然天下。像瑞星这种道德败坏、遭人唾弃的作恶公司,居然还能把“名誉”和“商业信誉”说得出口,实在可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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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也没想关注,360又弹窗,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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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23时31分45秒 于 2010-12-8 09:41 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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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`. E7 x. @! f5 F( a360经常转移问题 金山告360是用垄断做法强删金山卫士 $ H" q6 y! Y/ L5 ]
我现在都懒得再看360的文章了 没骂的勇气了+ c. x! R# P) y9 t
今生去过的最和谐的论坛就是360的论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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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 16# 人在江湖 & A: v& Z+ n4 c. c' E
! W; b: P4 s6 O, z$ [/ Y' f

# I/ W* m  e# ^  Q$ x& o9 E/ n    草 360是有点屁事就得往官网上或者论坛上放 哪个公司跟他似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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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开始逐个报复qq的盟友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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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金山公司在“微点案”中提交不实证据的说明2 c7 C" W$ x' N0 l  z, G7 l' O# 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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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360安全中心  发布日期:2010-12-06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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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10年12月6日,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金山安全)诉360董事长周鸿祎(被告)名誉侵权案开庭。关于此案,有如下说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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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W$ [3 O! d7 ?* p6 \8 Z3 E  本案核心,是被告在微博上披露的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(并非原告金山安全,金山安全系2009年11月才成立)在微点案中的“做伪证”的行为。在庭审中,双方当事人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“一中刑初字第188号”刑事判决书进行了质证。该判决书披露了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收受瑞星公司贿赂、炮制冤狱迫害微点公司的相关细节。对于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,判决书明确显示:. r7 o5 J- ], s) c

+ j/ G) v# r" |/ W) H  1、判决书第49页:2005年初,被告人于兵在担任网监处处长期间,接受瑞星公司赵四章的请托,为解决瑞星公司与股东刘旭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提供帮助。2005年7月至2006年间,于兵利用职务便利,借口刘旭所在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东方微点公司)存在在互联网上测试病毒的行为,亲自组织、指挥网监处干警张鹏云、齐坤(已判刑)等人,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,对东方微点公司副总经理田亚葵立案、侦查,致使田亚葵因伪造的证据受到法律的追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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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z; D1 F$ e% o1 S8 _  Y  2、判决书第65页: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《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》……等证明:2005年7月至8月间,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、……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书面报告2005年五至六月北京市病毒高发等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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& Q) t  M& V% `% L  3、判决书第61-62页,李铁军也承认: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《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》是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要求金山软件公司出具,他经办的,内容是网监处的人写好让他们公司盖章。他们公司对病毒的监控只能具体到某个地区,像报告提到具体到某个IP地址段是绝对做不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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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N9 x4 }. j& K3 |3 @# I6 o" }  4、判决书第55页中,于兵指使伪造证据的主要帮凶齐坤(已被判刑)也证明:金山公司病毒检测网络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监测到具体的IP地址段。这些报案材料不属实,都是对田亚葵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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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t6 f/ f9 e1 b5 `3 m* b  5、判决书第50页,证人张某某(网监处副处长)的证言证明:田亚葵案件时他不参与处里的工作,于兵从不通知他开会,所以田亚葵案子是怎么出来的不知道,只有一次东方微点的听证会于兵通知他参加。病毒每年都有,并不是2005年高发,现在看应该是为做这个案子。% Z7 T2 K9 }& x7 G

* E0 ?$ ?# X3 O% P7 N  6、判决书第51页:证人赵某某(网监处副处长)的证言证明:田亚葵案件前期于兵让他签字他只能签了,后期他不签字。这个案件从来没正式在处里讨论过,是于兵一手抓的,几个处领导都不清楚这个案件。病毒每年都有,其没听说2005年上半年有病毒高发,现在看是为这个事做的。/ O8 C! o" [0 R' H. G$ T$ t

; E& Y( b" }- @4 R4 o4 I7 ]# J  7、判决书第65页: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出具的《2005年中国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》和《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测月报》、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证明、工作说明、江民2005年1月-9月全国月疫情、2005年5月-8月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病毒统计情况和排名靠前的20个病毒的感染情况表证明: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及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2005年病毒爆发及感染的真实情况。其中2005年5月、6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,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,得到一些控制和缓解。6 x2 r0 D# A8 N7 ?) D" S$ 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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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注:金山出具的《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》,事后成为证明“微点公司散播病毒”的举报材料之一。)5 Q# l7 x; T; c$ K% E$ B# d

2 F/ q0 s" G* e5 ~; C0 M  该判决书于2010年8月20日宣判,2010年11月底,该判决书已生效。至于金山公司在“微点案”中到底充当了什么角色?当时的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,在明知网监处草拟的报告有重大失实描述的情况下,仍然盖章放行,最终导致无辜之人枉受牢狱之灾。这种行为究竟应该如何评价,我们相信读者心中自有公论。0 ?# u- k& E! 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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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们坚信“清者自清、浊者自浊”的道理,同时也向金山公司及金山安全建言:“往事不可谏,来者犹可追”,如何挽回影响,全看金山自己了。一味以诉讼为手段打压异见,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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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他们打吧,搬个板凳看热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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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不黑一下别人,还真闲的蛋疼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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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起来这个帖子还是能在网上被搜索到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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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还有完没完,不做好技术杀软经常误杀误报还有时间打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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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的做法令人不耻,良性竞争可以更好发展,为什么非要使用令人不耻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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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起来志同道合的人不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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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太垃圾了,只要360存在一天,网络就永远不能消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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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机制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,好多问题都是通过互揭老底暴露出来的,这也是一种监督,只是他们打架不影响到用户就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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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 6# 不可忍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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