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 R, f( x6 }6 a 中国法院网讯 由于法律咨询公司的代理人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,导致案件因诉讼实效问题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近日,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咨询公司没有尽到服务义务,判决返还代理费。 - @5 B& T! g2 C: p6 h) n# B 齐女士在2006年因公司拖欠自己工资和生活费差额,向劳动部门投诉。劳动部门出具了告知书告知依照劳动争议或诉讼程序办理。2006年4月11日,齐女士提出仲裁申请。同年6月27日,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,齐女士委托一法律咨询公司向法院起诉,并将包括告知书在内的13份证据材料交给被告。同年8月9日,法院以齐女士提出仲裁超过仲裁时效,且未提供时效中断的证据为由,判决驳回齐女士的诉讼请求。二审开庭时,法院称一审卷宗中没有告知书,后齐女士阅卷,证实法律咨询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时确实没有提交时效中断的证据,致使其败诉。6 E1 A( O. v& n* Q% \/ 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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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女士认为,法律咨询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代理诉讼;指定的代理人隐瞒关键证据,没有尽职尽责,严重损害了自己合法权利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故起诉要求判令法律咨询公司和指定的代理人返还代理费2 000元。& _& M m/ g9 P; 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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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咨询公司辩称,公司向齐女士收取得是咨询服务费,并提供了法律咨询及代书起诉书,故不同意齐女士的诉讼请求。 6 B, y2 J6 X, p9 Y0 p0 E: d ' H, E3 l* {$ |- x" |8 [2 f) i4 b 而公司指定的代理人认为,作为公司收取得法律咨询服务费,并提供了法律咨询,也写了起诉书。就个人而言是个人代理,没有收取代理费,开庭时齐女士也在场,齐女士提交的证据原件都提交,打官司都有风险,并也告知了齐女士风险问题。故不同意齐女士的诉讼请求。# @2 e) k L4 ~3 O' z; Y2 T p
4 f" h% d# H6 K' y 法院认为,齐女士与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,双方即建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,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,齐女士与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,由于代理人未收取代理费,故齐女士要求代理人返还代理费,缺乏事实依据。法律咨询公司收取了服务费2000元,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为齐女士提供了服务,故对于齐女士要求法律咨询公司返还服务费的请求,予以支持。 # O( }5 _$ B) D! C: j1 F' f0 Z/ i" T/ ~: r
据此,法院判决法律咨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返还齐女士二千元。